哲学家罗素曾经指出:古希腊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倾向,一种是热情和神秘的,另一种则是审慎和理性的,而“审慎对热情的冲突是一场贯穿着全部历史的冲突”。如果按照罗素的分类将古希腊的哲人对号入座,那么柏拉图无疑是“热情和神秘”的代表,他的著作充满了诗意,向人们展示了理想的人、理想的生活应当是什么样;相比之下,亚里士多德则无疑是“审慎和理性”的代表,他的作品充满了实证和科学的精神,努力地告诉人们现实世界究竟是什么样。虽然柏拉图本人的哲学非常有研究价值,但对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科学研究而言,亚里士多德哲学显然要更适合作为它们的思想基础。因此,后世的很多经济学家都十分推崇亚里士多德,并纷纷以“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自居。
那么,亚里士多德在经济问题上有哪些重要观点?这些观点又对后世的经济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基于伦理的经济观
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没有专门的经济学论著(注:确切说,有一部据说为亚氏所著的《经济学》流传于世,但它一般被认为是伪作),他关于经济问题的观点都是作为其对伦理学和政治学讨论的副产品产生的。
与柏拉图类似,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主题是善与德性的问题。但不同于柏拉图,他主张德性有两类:一类是心智方面的,另一类则是道德方面的。其中,心智方面的德性主要是指一种沉思的生活,它以理性沉思活动本身作为目标。而道德方面的德性则要求人们以一种“中庸”(mesotes)的比例配置自己的各种美德。比如,勇敢被认为是一种美德,但是过于极端就会成为匹夫之勇。一个人只有在蛮勇和怯懦之间保持中庸,才能被视为具有真正的德性。
显然,无论是心智上的德性还是道德上的德性,都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作为保障。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为了追求善,并通过善实现幸福,就创造了城邦这种组织。换言之,从创造的目的看,城邦就是为了伦理目的而存在的。因此,对城邦的经济治理也就成为了帮助人们达成伦理目的的一个前提条件。
下面,让我们来对亚里士多德的几个重要经济观点进行分析。
经济学与理财学
在亚里士多德之前,色诺芬(Xenop hon)等人已经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了“经济学”(希腊文为Oikonomia)一词,并将它定义为研究家庭管理的学问。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政治学》等作品中,都沿用了这个词。不过,其考察的范围被从家庭扩展到了城邦。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家庭管理首先需要处理好三对主体,即主与奴、夫与妇、父与子之间的利益关系。对这三对关系的处理,就构成了家庭层面的“经济学”的三个要素。此外,如何获取必要的财富也是家庭必须关注的,因而在亚氏看来它也应该被视为家庭层面“经济学”的第四个要素。到城邦层面,城邦层面的“经济学”也会包含与之对应的四个要素:主奴关系、配偶关系、亲嗣关系,以及财富获取。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亚里士多德认为“经济学”会处理一些与财富获取相关的问题,但他并不认为所有的财富获取问题都可以归入“经济学”研究的范畴。在他看来,“经济学”所关心的应仅限于那些应用“自然的”的方法可以实现的财富获取问题。例如农作、游牧、渔捞、狩猎等行为,都可以归入“经济学”或者家庭管理关注的问题。
与“经济学”中的财富获取相对应的,还存在着另一类以“非自然的”方法获取财富的行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类行为就不属于“经济学”,而属于“理财学”(Chrematistics)所关心的问题。比如,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财富行为,就被视为是一种“非自然的”方式获取财富的行为,因而它就不属于“经济学”的范畴,而属于“理财学”的范畴。另外,像放贷收息等行为,在亚氏那里也自然被归入了“理财学”。
交换与商业
亚里士多德区分“经济学”和“理财学”的一个后果是,同一种物品的不同使用被赋予了截然不同的道德含义。比如,同样的一双鞋,如果它是用来被人穿的,那么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它就达到了“鞋之所以为鞋”的目的,就是自然的;而如果它被用于交换,以此获取超额的利润,它就背离了鞋子的本质,从而变得不符合自然了。应该看到,虽然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区分出于道德目的,但它在客观上达成了一个重要的经济分析成果——对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进行了区分。
尽管亚里士多德没有专门强调,他确实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第五卷,他指出交易不可能在两个医师之间,只可能发生在一个医师和一个农夫之间,这就说明了交易只有当交易双方的商品(或服务)都存在使用价值,并且使用价值存在差异时才可能发生。由于只有当交易发生时,交易价值才有意义,因而从这个意义上看,使用价值就成为了交换价值的前提和物质承担者。
除了上述的理论问题外,还有一个更为实际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究竟是如何看待商业的?我们要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许需要区分商业的性质。如前所述,对于以谋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他将其归入了“理财学”的范畴,并将其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对于那些仅以使用为目标的商业,亚里士多德却是赞同的。不仅如此,他甚至将其视为了将城邦们联系起来的纽带。由此可见,在评价商业活动的道德时,他依然秉承了其一贯的“中庸”原则。
财产制度
亚里士多德的财产所有制理论是在批判其老师柏拉图观点的基础上形成的。柏拉图在其著作中,曾倡导在城邦的统治阶级内部实施财产的公有制,让所有成员共有他们的财产(包括妻儿)。亚里士多德对这一观点表示了反对,在他看来,相比于财产公有制,财产私有制要更为可取。对此,他给出了如下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财产私有制可以让人们更为关心自己的财产。亚里士多德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只关怀着自己所有的事物,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他指出:“人们要是认为某一事物已有别人在执管,他就不再去注意了”。
第二个理由是财产私有制有助于减少人们的纠纷。亚里士多德指出,当财产公有时,人们很可能由于分配问题而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在劳动和报酬之间不得其平,则多劳而少得的人就将埋怨少劳而多得的人”。而财产私有制则“划清了各人所有利益的范围,人们互相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除;各人注意自己范围以内的事业,各家的境况也就可以改进了”。
第三个理由是财产私有制有助于增进人生的快乐。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爱是人的一种天性,而人们对于私有财产的偏爱和由此产生的快意,则是这种天性的延伸。“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会产生巨大的作用”。基于这一认识,他认为只要一个人没有“超过限度的私意”,那么他对私产的偏爱就是合乎自然的。只有那些过于贪财之辈,才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第四个理由是财产私有制有助于增进人们的一些美德。他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论点:“人们在施舍的时候,对朋友、宾客或伙伴有所资助后,会感到无上的欣悦,而这只有他们在财产私有的体系中才能发扬这种善的人心”。“因为宽宏必须‘有’才可以运用,在一切归公了的城邦中,人们就没法做出一件慷慨的行为,谁都不再表现施济的善心。”
在列举了以上理由后,亚里士多德进一步用历史经验的证据佐证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人类既然经历了这么长的年代,如果这些创见的确优异,就未必不早为前贤所觉察。”基于这一认识,如果柏拉图所主张的公有制确实有效的话,它就应该广泛被各城邦采用。但现实是,财产私有制的普及要远高于公有制。由此,亚里士多德认为私有制在现实中要远比公有制具有生命力。
除了反对财产的公有制之外,亚里士多德还反对平均化的财产分配主张。当时的一些人认为,财产分配的不平等可能会损害城邦的稳定,因此他们倡导财产分配的平均化。亚里士多德反对这种观点。在他看来,平均化不仅可能损害城邦成员的劳作积极性,从稳定城邦的角度看也少有益处。基于这一认识,他认为保证人们在财富分配上的适当差异是必要的。至于由分配不均导致的问题,他认为还是应该诉诸道德力量来解决。城邦应当对慷慨大方的行为进行弘扬,对贪婪自私的行为进行训诫。这样,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富有的人们就会主动捐赠自己的部分财产,穷人也不会对富人心生嫉妒。
正义理论
对于后世的经济理论而言,亚里士多德体系中最值得重视的是其正义理论。后世学者在价值、交换、收入分配等问题上的探讨,几乎都可以从这里找到源头。为了讨论后续的其他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亚氏的正义理论进行一些介绍。
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中,“正义”(justice)有两类不同的涵义:
第一类是广义的“正义”,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当一个人的身上表现出了种种德性时,人们就会称他为正义的。
第二类是狭义的“正义”或具体的“正义”,它包括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矫正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其中,分配正义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正义”;矫正正义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正义”。
对于分配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它要“基于某种‘配得’(merit)”,并符合一种“几何比例”(geometrical proportion)。具体来说,如果有甲乙两人拥有的配得量分别为A和B,他们在分配中得到的比例分别为C和D,那么分配正义就要求A:B=C:D。如果分配结果于此偏离得太远,它就会被认为是不正义的。需要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已经认识到在不同背景下,分配所依据的“配得”是不同的,比如“民主制依据的是自由身份、寡头制依据的是财富,有时也依据高贵的出身,贵族制则依据德性”。由此可见,他其实隐喻了分配正义标准存在着多元性。
而对于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则强调从“算术比例”(arithmetical propor-tion)的角度来对其进行理解。具体来说,如果甲以不当的手段从乙身上拿走了价值X的物品,那么他就应该对乙进行补偿,按照矫正正义,补偿的价值应该恰好等于X。比如,买主从商户那儿买了价值1000元的珠宝,但经鉴定后,发现珠宝仅值800元,比购买价少了200元,那按照矫正正义商户就应该将200元归还给买主。值得注意的是,在矫正正义的分析中,当事人的身份和“配得”都不会被考虑在内。具体到上面这个例子,无论买家是贵族还是奴隶,商家都应该还他200元,而不应该由于其身份而给予其不同的待遇。亚里士多德关于矫正正义的研究对后世法学的影响巨大,自然地,它也成为了以法学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学科——法律经济学的关注要点之一。
比较令人费解的是,在完成了对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讨论之后,亚里士多德又引入了一类新的正义问题——“回报正义”(reciprocal justice)。关于这种正义究竟应该如何归类,学术界存在着不小的争议。从后面的分析看,它似乎既难被归入分配正义,也难被归入矫正正义。因而,一种更为稳妥的处理方式或许是将其视为对一种独立的正义类型的讨论。
所谓“回报”(reciprocity),是一个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的概念,它经常被用来讨论人际交往中的利益交换问题。在毕达哥拉斯学派看来,正义要求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实现不折不扣的回报。亚里士多德借用了这个观点,并对回报正义进行了界定。他指出,回报正义并不意味着严格的一对一的回报,而是应该采取一种比例式的回报。比如,如果某人打了另一个人,那么对他的正义回报就不应该是让被打者直接打回来,而是应该按照其打人的力度、造成的伤害以及考虑伤害的程度等,对其进行处罚。
交换与价值
亚里士多德在讨论回报正义的过程中,专门探讨了一种特别的回报场景——交换。亚里士多德指出,在人们进行交换时,他们必须先商量好一个交换的比例,然后分别将自己手中的物品给对方,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比例换回对方手中的物品,这样双方就都从对方那里获得了回报。
那么,交易要满足怎样的条件才符合正义标准呢?对此,亚里士多德给出的答案是等值交换。换言之,参与交换的物品必须具有某种质上面相同,量上面可以比较的东西,然后双方应该在交易的过程中保证这种东西的对等。用后世经济学的语言,这种东西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价值”(value)。
那么,这种在交换背后决定交换比例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亚里士多德本人对此语焉不详,以至于后世的不同学派对此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解读。在这些解读中,最有影响的有两种:
第一种是劳动价值论的解读,将“价值”解读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这种解读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比如,著名的“天使博士”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则在为《尼哥马可伦理学》进行注疏时则写道:“为了进行公正的交换,建筑商或农民的劳动力和成本超过鞋匠,就必须用同样多的凉鞋换取一所房子或一个人所需的食物。如果不遵守这一点,人们之间就不会有东西交换,人与人之间也不会分享他们的货物。”很显然,在阿奎那看来,亚里士多德所指的交换正义就是指“劳动和成本”的平等。阿奎那的这种解读影响很大,后来的古典经济学家,如亚当·斯密、李嘉图,甚至马克思等,都深受这一观点的影响。
第二种是效用价值论的解读。这种解读来自亚里士多德的以下论述:“除非这些东西可以用某种方式平等化,否则这种比例就建立不起来。所以,如已经说过的,所有的东西都必须由某一种东西来衡量。这种东西其实就是需要(chreia)。正是需要把人们联系到了一起。因为,如果人们不再有需要,或者他们的需要不再是相同的,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交易。在持效用价值论的学者看来,亚里士多德这里提到的“需要”十分类似于现代经济学所讲的“效用”。从这个角度看,亚氏的以上论述就表明了将效用作为价值的倾向。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不仅已经具有了效用价值论的雏形,甚至已经提出了边际效用论的某些思想。如果将亚氏的这些零散见解联系在一起,就足以证明他其实是一位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先驱。
必须承认,这些关于亚里士多德观点的阐释都是极具价值的,它们都对后世经济思想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客观而言,所有的这些解释都有些“六经注我”,而非“我注六经”的意味,它们都很难说是亚氏的本意。相比之下,我认为波拉尼的观点是更有道理的。在波拉尼看来,亚里士多德讨论交换时,其实并没有像后世猜想的那样,要创立一套关于价值的理论,而只是发明了一个计算符合正义原则的交换律的算术公式。在现实中,交换都是“镶嵌”(embedded)在社会之中的,因而不同的地位、身份、知识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交易双方的谈判能力,从而在交换中形成不同的交换比率或交换价值。从这个角度看,亚里士多德所希望表达的,只不过是关于交易双方的各种特性都能影响交换价值这个事实罢了。
货币理论
亚里士多德将货币的起源视为一个演化的过程:在最初的原始社会中,由于所有财产都是公有的,人们不必交换,因而也就没有货币。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手中的产品有了剩余,物物交换就产生了。不过,物物交换这种交换形式显然是低效率的,人们为了远程交换物品,必须付出巨大的运输成本。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货币就应运而生了。
他写道:“凡生活必需品往往是笨重而难以运输的,大家因此都希望有某种本身既有用而又便于携带的货物作为交售余物及购取所缺货物的中介货物。于是,人们发现铁、银以及类似的金属都合乎这种要求。起初这些金属就凭大小轻重来计值;最后,为了免除大家分别秤量的烦劳,每块既经秤量的金属就各加上烙印,由这种烙印表明其价值。”
将亚里士多德的上述看法和柏拉图关于货币的论述进行对比,就会发现两个显著的差别:
一方面,柏拉图认为,货币是城邦的造物,是人设计的产物;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货币则是人类长期商业实践的演化产物。
另一方面,柏拉图认为,货币的主要属性在于其可以充当交易的中介,其本身是何种质地并不重要;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货币本身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需要满足携带轻便等特性。从这个意义上看,柏拉图只承认货币的交易中介职能,而亚里士多德则不仅承认货币的交易中介职能,还承认其价值尺度职能。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亚里士多德承认货币的出现从历史上看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但从亚里士多德本人的哲学看,货币在道德层面上并不是一个“自然的”产物。他认为,在货币产生之前,人们只能进行物物交换,其结果不会超出获取有用之物的范围,因而交换始终是“自然的”。而在货币出现之后,人们就会将货币的增值作为单独的目标来追求,甚至产生货币自己可以产生货币的幻觉。在他看来,这会将人们引向过度的贪婪,因而当然是不道德的。
结语
古典学家威廉·罗斯(William Ross)曾说:“亚里士多德是历史上的第一位经济学家”。这个观点或许颇有可商榷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亚里士多德确实在其著作中提出了很多影响深远的观点,其中的一些观点还在后世引发了激烈的争论。除了具体的观点之外,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个体化、经验化的研究风格也成为了经济学研究的方法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亚里士多德本人可能不是经济学家,但他确实是经济思想史上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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